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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与法制改革

来源:法制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30 07: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英国是最早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其社会转型一直吸引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与思考,尤以其法制建设特别引人瞩目。*法制是指法治施行的原则前提。法制主权握于“机构”而非个人手中

英国是最早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其社会转型一直吸引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与思考,尤以其法制建设特别引人瞩目。*法制是指法治施行的原则前提。法制主权握于“机构”而非个人手中,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就持续存在立法机构与传统习俗之间的角力,习俗在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直至光荣革命后议会才确立起“最高权力”,进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现代国家”得以建立。参见陈晓律:《从习俗到法治——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5期。因此近代早期英国的法制改革,也应被理解为由习俗向国家公权(通过民选“机构”实现)过渡的一种法制权力转移,它是建立现代国家法治体制的重要环节。18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即是其法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典型,它使英国人的婚配从“神治”下的宗教束缚及习俗下的家长权威中解放,并为国家对公众的婚姻事务进行统一司法管治建立制度保障。婚配制度的法制统一代表着英国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一大突破,其间不乏新、旧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博弈,它也为后世留下一份宝贵的法制建设经验,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在18世纪英国婚姻问题的研究方面,国外学界的考察主题有:从文学角度看女性的婚姻地位、女性恋爱观与婚配风尚、婚姻中的财产分配及1753年婚姻法令的社会影响等,另外还有针对性行为、家庭、离婚和女性财产相关法律文献等方面的专著研究。*国外相关研究参见V. M. Duff, Early English Women Novelists Testify to the Law’s Manifest Cruelties Against Women Before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 Women’s Studies, 2000, Vol. 29, No. 5, pp. 584-618; I. H. Tague, Love, Honor, and Obedience: Fashionable Women and the Discourse of Marriage in the Early Eighteenth Century,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2001, Vol. 40, No. 1, pp. 76-106; R. Probert, The Impact of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 Was It Really “A Most Cruel Law for the Fair Sex”?, 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 2005, Vol. 38, No. 2, pp. 247-262; L. Stone, Road to Divorce: England 1530-198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 Th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 New York & London: Harper & Rows, 1977; J. Bailey, Unquiet Lives: Marriage and Marriage Breakdown in England, 1660-18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M. Chan, N. E. Wright, Marriage, Identity, and the Pursuit of Proper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The Cases of Anne Clifford and Elizabeth Wiseman, in N. E. Wright, M. W. Ferguson, A. R. Buck, Women, Property, And the Letters of the Law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Toronto, Buffalo, London: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4.总体上所涉及研究领域宽广,研究程度深入,内容主要集中在女性婚恋及财产问题方面;关于婚配体制问题虽有涉及,但罕见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进行专论。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则包括:离婚法问题、婚姻择偶标准与取向、近代早期婚姻法与家庭法研究以及贵族婚姻状况等几方面。*国内相关研究参见傅新球:《英国离婚法的演变》,《世界历史》2003年第2期、《16-19世纪英国中上阶层的择偶标准》,《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李喜蕊:《论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理论界》2007年第12期、《16-18世纪英国婚姻法的变革与趋势》,《江淮论坛》2009年第6期、《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金彩云:《近代早期英国家庭择偶探析》,《历史教学》2009年第18期;沈琦:《近代早期英国商人的婚姻取向及其影响》,《史学集刊》2006年第5期;何雪梅:《试论英国贵族的婚姻状况》,《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3期。研究成果卓著、现实意义突出;与18世纪婚配制度相关的内容,曾被作为婚姻法一部分加以探讨,但仍缺少独立的专门研究。

在婚姻关系中,婚配事务本身要先于家庭生活和离婚问题存在,它既反映出时人择偶观念在当时制度下的施行情况,同时也是个人成年后对家庭关系独立感知的肇始。因此婚配制度的每一次变革,实际上都最为直接地标示出新旧家庭观念的冲突和社会制度的调整;反映在18世纪的英国中,它符合了从习俗管制到国家公权的法制改革过程。从婚配制度角度出发探讨社会法制变革很有价值,这不仅是研究近代英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层面,而且也利于加深当代人对社会法治道路的认知。基于此,本文立意于英国婚配制度,分析其从旧到新的转型历程,并评议它在英国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以期学界能就此论题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

18世纪以前,英国的婚配制度并未形成统一体系,更没能产生一套通行的婚配规则。由于没有统一司法解读,当时人们对婚姻概念的认知并不一致,婚配形式中也掺杂着早期习俗(中世纪遗留而来)、天主教革新、国教新规以及地区特色等各种因素。从流程细节上看,当时的婚配形式可以分为教会婚、秘密婚及立约婚这三种不同类型。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qikandaodu/2021/0430/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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