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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突显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来源:法制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7 17:4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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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导读: 据观察,香港的本土运动已实质走向一种发展异化,以本土分离组织为载体,香港本土分离主义的言论与社会运动渐趋组织化、激进化,并转而进驻政治领域。在明确香港维护国

导读: 据观察,香港的本土运动已实质走向一种发展异化,以本土分离组织为载体,香港本土分离主义的言论与社会运动渐趋组织化、激进化,并转而进驻政治领域。在明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基础上,"港区国安法"为香港落实其职责分工设置了专门执法机构。

据观察,香港的本土运动已实质走向一种发展异化,以本土分离组织为载体,香港本土分离主义的言论与社会运动渐趋组织化、激进化,并转而进驻政治领域。激进本土势力从“街头运动”到“进驻立法会”的转向已将分离主义延伸至香港宪制秩序的核心领域,从而对香港社会秩序和繁荣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并直接冲击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和底线。

为堵塞香港国家安全风险漏洞,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随着法案在香港刊宪生效,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突显和明确,“一国两制”在未来的实践中亦将进入更能兼顾好“一国”原则与“两制”差异关系的2.0阶段。

首先,“港区国安法”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职责分工。众所周知,“一国两制”作为我国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而创设的一种特殊“行政分治”模式,它所赋予香港的宪制地位是国家结构中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而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殊“行政单元”(administrative entity),而非“政治单元”(political entity)。香港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于联邦制下的成员邦,更不属于主权独立的政治体,其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事务上负有无可推卸的宪制责任。为此,“港区国安法”在总则部分即明确,中央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可以说,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中央和香港是共同责任主体,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通过规范分析可知,香港对此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有效推动落实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协助和配合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等等。

其次,在明确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基础上,“港区国安法”为香港落实其职责分工设置了专门执法机构。根据“港区国安法”的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是落实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分工的主要机构。这充分说明,维护和实现香港国家安全并非中央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独角戏”,香港特区以及特区各职能机关也是重要责任主体。尤其是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首长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负有首要责任、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现行制度设计,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将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执行工作。与此同时,中央与香港各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也将在现行机制下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建立联系,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在应对和处理香港国家安全问题上实现协同推进、整体合力。

再次,在具体执行和实施方面“港区国安法”也体现了与基本法相适应的原则。目前,“港区国安法”除将主要执法权力授予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外,在案件审理的管辖权方面,“港区国安法”也兼顾了与基本法所确立的司法制度相适应的问题,明确规定除第五十五条所规定情形外的绝大部分国安案件均在当地审理。

同时,在主审法官的选任上,考虑到法案所规范的妨害国家安全罪行往往涉及主权、政权、外交等议题,且具有复杂、敏感、涉密、对审判机关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等特点,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行政长官在当地法官中进行指定。应该说,此项规定是“港区国安法”与香港当地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衔接和协调的一种制度体现。由本地法官在香港组成独立法庭对国安案件进行独立审理,既是对“一国两制”下香港司法权的尊重,同时也能兼顾好对香港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法治传统的维护,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zonghexinwen/2020/0717/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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