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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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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 | 胡克和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授权《破产法实务》 摘要: 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
作者 | 胡克和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授权《破产法实务》
摘要: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关键词:职工债权 破产法 社保问题 优先工资的范围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对于部分空壳公司或无产可破案件中,可能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笔者通过多起办案经验,发现欠薪的职工都会组成一个群体,从而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从职工的口径中了解到其他职工。这样更有利于管理人勤勉尽职,提高管理人履职水平。
二、职工债权主体之界定
职工债权主体的范围在不同学者之间存在分歧,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劳动债权,有的学者认为不以劳动关系为要件,只要是属于该公司的办事人员,即便是雇佣费即可构成职工债权。
(一)严格主义
职工债权,又称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载《法治研究》2013年01期。]该观点认为仅仅基于劳动关系下,才能构成职工债权。我们国家的企业破产法未对职工的定义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主要在《劳动法》中对职工的描述是采用劳动者的概念,而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会导致对职工债权的主体认定,主要是从劳动者出发,而排除了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可能会因为这种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不健全,导致存在部分无劳动关系的职工,对于该部分职工的处理,则会产生困扰。
(二)宽泛主义
从宽泛主义来说,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要件,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属于职工债权。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所称的职工不等同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而应等同于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从历史角度来看,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开始应用“雇佣”一词,其将雇佣契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承诺其接受报酬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法国民法典》中也沿用了罗马法,其中指出:雇佣,是劳动与服务的租赁。租赁劳动力即当事人一方承担某种义务,在完成某种义务后,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而相关学者研究表示,雇佣合同,就是受雇人在劳动同的制约下,一定时间内或者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者提供劳动服务,雇佣人需要给予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报酬。职工是“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者。”其外延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劳务或者服务的各类自然人。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zonghexinwen/2020/0729/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