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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区作出解除车辆查封裁定14个月未执行

来源:法制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6 05: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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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4个月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居民马某妹名下一辆轿车解除查封。一年多来,尽管马某妹多次到该区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执行解封,但至今未给说法。 编辑 ?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上半年。

14个月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居民马某妹名下一辆轿车解除查封。一年多来,尽管马某妹多次到该区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执行解封,但至今未给说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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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上半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富阳区新登镇某村村民孙某明委托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徐明,将该区某村村民孙某和其妻子马某妹告上法院。

2019年5月20日,富阳区法院立案。2019年6月5日,富阳区法院作出(2019)浙0111民初第3204号文,对被告孙某和马某妹相关财产保全,分别查封两人轿车各一辆。设定保全期为2019年6月4日到2021年6月3日。富阳区法院同时出具财产保全清单,分别送给被告孙某和马某妹。

2019年8月1日,原告孙某明向富阳区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妹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妹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富阳区法院依法作出【(2019)浙0111民初32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明撤回对被告马某妹的起诉。

2019年8月6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作出(2019)浙0111民初320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系发给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富阳区法院在通知书中称,关于申请人孙某明与被申请人孙某、马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 2019 )浙0111民初3204号之二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全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妹名下汽车的查封。

富阳区法院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分别附上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还在民事裁定书上附有联系电话。

富阳区法院向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过多月,但马某妹名下这辆轿车仍没有解除查封。

在此之前,马某妹通过杭州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部门,依法对自己名下这辆轿车进行评估。结果表明,该车辆转卖价格直接损失3万元。

无奈之下,马某妹写好赔偿申请书,于4月9日通过挂号信寄给富阳区法院。马某妹在赔偿申请书中称,2019年8月6日,富阳区法院签发(2019)浙0111民初320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赔偿请求人名下一辆车辆的查封,该通知书生效已整整八个月,但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办理车辆解封手续,造成赔偿请求人车辆价格损失3万元。马某妹还向法院邮寄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清单。

时间又过去半年多,富阳区法院和经办人马骏就马某妹提出的车辆损失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也没有通知杭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协助执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妹名下汽车的查封。

马某妹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引起重视,及时解封车辆和赔偿损失。此事将继续关注。

(文/杨锋)

来源:法制与社会?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zonghexinwen/2020/1026/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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