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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分析

来源:法制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1 15: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摘要: 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农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农业污染与工业污染有所不同,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化肥、农药等原料的应用以及产生的禽畜粪便等,对环

摘要: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农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农业污染与工业污染有所不同,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化肥、农药等原料的应用以及产生的禽畜粪便等,对环境的污染是不易被发现的。应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确农业源污染的责任,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现状;建议

本文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从而将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

1.1环境法律责任形同虚设。法律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最为基础的条件。但是,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立法工作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未感到体系化,有的甚至并未涉及,导致部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条款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1]。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两者当中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容并没有对污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相配套,只单纯的涉及到了污染因素,体现了原则性与倡导性条款。行政处罚力度较低,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而刑事责任方面,并没有与农业面源污染相关的规定,这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特殊性的一种体现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践操作价值,法律条例也较为抽象,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以至于法律由于缺少有利的执行力,而无法将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质量与效果。同时,由于我国环境法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部门之间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以至于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2]。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立体与跨区域污染的特性,一般情况下,农业面源污染并不局限于一个特定区域,而是能够跨越区域的限制,但是我国的管辖规则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这也导致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难度增大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与操作性不高。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化、原则化,协调性与操作性不高,如果无法将法律落实到实处,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最为典型的就是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和农用地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我国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与2002年的《农业法》中都对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的科学使用做出了规定。而在2003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再次将以上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二者对该问题重复规定,同样缺乏操作性,过于原则化。法律、法规中的责任需要细化,责任承担方式与处罚标准都应细化,生产资料的使用应更加明细化。

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2.1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监督。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完善环境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能,无论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管部门、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协调机构,还是农村环境治理的监理者,都要明确其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协调、工作指导以及制定计划,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由于农业面源污染不受到区域的限制,在控制和治理过程中,如果单纯依靠各行政区域单独或者某一个行政区域,不仅会造成治理成本过高,而且还无法达到相关的治理要求,因此,应实现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监督,将各流域内行政区域有机结合在一起,实施政府联动治理,从而提高治理效果与质量[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着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在防治过程中可以从土壤污染治理角度出发,对农业面源污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的责任承担与治理规范做出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科学合理的处理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重合或者交叉。在确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时,应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法原则,但是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还有两个问题,对于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应加强预防环节的监管与排污检测工作,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应设立单独章节单独规定,明确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顽固性难题,可以将治理修复责任交给政府来担负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修复责任时,应把握好度,不能无限扩大,避免企业或者其他污染者刻意躲避责任,不积极履行责任[4]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制度。随着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应提高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视度,根据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水污染防治》,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共同探讨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定。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时,应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指导原则,从而提高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效果。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zonghexinwen/2020/1111/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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