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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一号多刊”、异地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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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一号多刊” 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近日,网帖曝出原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的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将自己成立的福建办事处承包给他人从事维权曝光、与第三方合办专栏、专刊等违规活动。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为证明该杂志存在异地办刊的问题,爆料人还提供了该杂志的广告刊例。该刊例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样是北京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杂志社的登记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但其2010年第01期总第249期,除了昆明市的社址外,新闻中心的地址竟然是:北京天安门太庙教育培训基地118号,且新闻中心的电话也为北京的号码,完全属于异地办刊。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经法院认定,福建办事处负责人孙冀榕以杂志社的名义,在福建省内出版发行了《法制与社会》海西增刊。(详见帖文:《某杂志违规设办事处从事维权曝光 生吞退休职工40万》)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综上,法制与社会杂志的违法违规问题十分严重,依法应当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为此,希望上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对法制与社会杂志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期刊出版秩序。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法制与社会杂志的上述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又该如何处罚呢?
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网址: http://www.fzyshzz.cn/zonghexinwen/2022/0815/1912.html